关键词
案例回放
某市自然资源局“浒苔拦截网”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浒苔拦截网”专利证书的得3分,否则不得分。A供应商提出质疑称,“浒苔拦截网”专利是特定的专利,将专利设置为评审因素,存在明显的限制性和排他性,属于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称,“浒苔拦截网”为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不属于特定专利;另外,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获取“浒苔拦截网”专利证书与其质量有关,可以设定为评审因素,不存在限制性和排他性。但是,采购人评估法律风险后,还是修改了采购文件,删除了对“浒苔拦截网”的专利要求。
问题引出
实用新型专利可作为评审因素吗?
专家点评
实用新型专利可以作为评审因素,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的设置既要与项目的采购需求和质量有关,也要符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违背政府采购公平竞争、公正等原则,不能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本案例中,将“浒苔拦截网”专利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因此,质疑事项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因此,如果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会对未获得专利的供应商造成歧视。事实上,在本案例中,供应商有无专利与其履约能力并没有直接关系,很多没有该项专利的供应商也能很好地履约。因此,不宜将“浒苔拦截网”专利列为评审因素。
法规链接
1.《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作者: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张静)